根据医院工勤人员岗位的特殊性,为规范管理,调动工勤人员工作积极性,经院党委会研究,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严格按照《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2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根据市工考办当年下发的考试及评审文件要求,申报技师、高、中、初级工等级考试及评审。
二、评审时需单位提供参评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及工作成绩考核标准评分表,一般由参评人员所在科室负责评分后,由人事科报主管院长、院长逐级签字同意后上报,特殊情况上报院党委会研究确定上报。
三、符合条件的工勤人员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学历证书、身份证、年度考核表、工龄证明、奖励证书及其他与岗位工作有关的材料,由医院人事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院长、院长逐级签字同意后,上报市卫计委、市工考办审批。
四、科主任、护士长须督促工勤人员认真完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填报,并及时报医院人事科,以便人事部门完成工勤人员评审材料收集。
五、工勤人员考核晋升时必须结合医德医风日常考核评价结果,医德医风评价不合格者,取消晋升资格。
六、此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一八年八月十七日